欢迎访问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今天是2024年04月28日 星期日 农历甲辰 龙年 三月廿十 北京: 晴 西北风3-4级转北风小于3级 -5℃~5℃

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总支)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09/3/26 14:12:00 访问次数:4326

 

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总支)工作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首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首都基础教育现代化,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必须进一步发挥中小学校党支部(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党支部(总支)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以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三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  中小学党支部(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条  党支部(总支)是党在中小学校的战斗堡垒,要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第七条  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党支部(总支)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围绕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定不移地贯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求稳定、在发展中深化改革的工作方针,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与政治稳定。

    ()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党支部(总支)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对校长提名的副校级以下()中层干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未经学校党组织考察的人选,不能作为领导干部的候选人或任命对象。对校级领导干部(含后备干部)的使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审批或备案。

    党支部(总支)要协助校长积极推进本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党的组织部门要负责审批竞聘方案,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工作力度,同时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重大问题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决策前书记要与校长互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不当之处,要协调校长和有关方面及时予以纠正;重大事情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党员成为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推进素质教育的模范,与时俱进、教育创新的模范;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积极主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注重在教育一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壮大党的队伍,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支持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学校的教学及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党支部(总支)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同校长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办好学校,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履行义务,实行校务公开,认真落实教代会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者有机结合,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党的干部队伍的纯洁。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大力营造浓厚的党组织学习环境,强化党内学习要求,提高党员综合素质,使学习成为一种经常化、普遍化和制度化的行为,切实提高学习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学校党组织工作适应教育改革和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创建学习型学校起示范作用。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凝聚学校各方面力量,发挥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加强德育工作,建设校园文化,弘扬并培养伟大民族精神,形成优良校风。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确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项经费,列入学校行政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党建带团建工作。

    ()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总支)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总支)书记负责主持支委会和支部(总支)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情况党内讨论、通报与反映制度,充分发挥支委会一班人的作用,保证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章  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建立党支部(总支)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十条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不懈地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教育教师要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创新教育理念,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探索教育模式,创新教育技术;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健康心理素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教师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教职工呼声,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教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落实老干部政策,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第十四条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相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关心和培养思想政治工作者,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任职条件: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坚持原则、发扬民主、团结群众,具有履行党务工作职责的能力、指导协调学校工作的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改革意识与创新精神,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

    ()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初步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洁,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中学党支部(总支)书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党支部(总支)书记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党支部(总支)书记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在一年内要经过培训,获得岗位资格合格证书。

    ()新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兼任学校行政(或其他群团、社团)职务,要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关系,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党务工作。

第五章  加强对中小学校党的建设的领导

    第十七条  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要加强对学校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乡()党委要加强对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第十八条  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要选好配强中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区县直属学校和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分别设置书记和校长;书记兼校长的学校应设专职副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总支)可设专()职党务干事。党支部(总支)书记享受与其职务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中小学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负责落实中小学校级领导干部任职(岗位)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研修培训任务,特别要加强对青年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干部职级制、任期制、干部轮岗交流制和干部奖惩激励机制,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及专职党务干部要给予奖励;对软弱涣散、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无起色的学校领导班子要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党和国家、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的党政负责人,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区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中小学党组织工作评估制度。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党组织工作评估方案》,制定细则,组织实施,使中小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创首都基础教育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局面。


 

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开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率先实现首都基础教育现代化,完善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实现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校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定代表人。校长对上级教育部门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

    第三条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

    第四条  校长负责学校行政领导管理工作,党支部(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重大决策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五条  树立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思想,尊重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

    第六条  校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党组织的组织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专业人员,享受与其职务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

第二章  校长的培养、选拔与任用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管理者、领导者,要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坚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教育创新。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能坚持以人为本,爱护尊重师生,注重全面提高师生素质,注重培养师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带领师生建设学习型学校。

    ()能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以身作则,团结同志,作风民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小学校长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新任校长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心健康,胜任工作。

    第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校长岗位上来,推进校长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校长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和区县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校长由有关部门提名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上级组织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聘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任期制。

    第十条  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在任职期间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评优时,参考校长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实绩。

    第十二条  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5年。校长任期届满,经任期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连任。因工作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可以调任。校长可以提出辞职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职。

    校长调任或者离职,应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本校实际出发,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提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阶段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校本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

    ()采取措施,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

    ()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优化教师队伍年龄、性别、知识、能力等结构。

    ()依靠学校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共同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贯彻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按照《中小学德育大纲(纲要)》和《北京市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的要求,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学校德育骨干队伍,增强学校全员德育意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构建全方位育人格局;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特点,不断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贯穿于学校的全部活动之中。引导教师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树立新课程理念,在课堂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共同发展。

    ()认真贯彻《北京市中小学体育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中小学卫生工作条例》,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增强学生体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质量;加强国防教育和科技教育,组织、建设、管理好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兴趣小组以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有效开展教育活动。

    ()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注重应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实验室、图书馆、各种专业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深入挖掘、充分利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第十六条  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依靠当地社区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活动的协调开展,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权限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提名或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要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校办产业和捐资助学等各项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合理支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校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重大问题要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党支部(总支)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并负责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制定;

    ()校内机构的设置;

    ()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中层行政干部人事安排方案;

    ()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重大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校产发展计划的制定;

    (十一)教职工考核奖惩、收益分配、教育国际交流方案;

    (十二)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书记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校长与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如校长和党组织书记意见严重分歧,一般暂缓提交校务会议。

    ()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

    ()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校长任职期间应参加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校长奖惩和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校长,经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教代会的评议后,根据工作实绩给予奖励;对不胜任或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校长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国家和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有关教育的文件规定,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四条  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教育引导教职工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育造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基层党组织、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评议、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实行政务公开。

    第八条  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对会议议题的审议研究,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与建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与校长意见不同时,必须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下同)、处、室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按年级组、处、室等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教育教学岗位的中、高级教师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

    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

    ()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有五十名以上教职工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名以下教职工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由全校教职工直接参加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相同。

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比例:一般50100人的学校,代表名额为2030%;1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名额不低于15%。

    第十六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或领导小组成员应有教师、干部和职工的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临时会议。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党组织、校长、工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领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党组织要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应当保证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发动、教育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宣传教代会的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基层党组织和校长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负责培训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调解学校内部教职工的劳动争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和组织开展教代会检查、评估的责任。


推荐】【字体: 】【打印】【关闭

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学校总机:010-82211201 本站总访问量: 931326 人次 | 最高峰 5573 人在线 | 当前有 49 人在线
京ICP备15012106号-2 |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391号
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版权所有 | 本站支持IPv6访问 | 技术支持:智慧创星 | 管理登录
网站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